大连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你需要注意!
来源:瑞博财务 发布时间:2022-03-14 14:00
法官提醒】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公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提交审计报告欲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但若审计报告中未能完整、客观地体现公司经营状况或者有证据显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那么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财务报告并审计,避免账户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往来等容易引起财产混同合理怀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