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日期:2016-08-17 14: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自查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防止、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可以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以上的两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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